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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資遣違法嗎?公司遭罰30萬還判賠20萬

因為懷孕而資遣員工是違法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的資遣、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也不得以懷孕作為解僱理由,違反者解僱不生效力;雇主另可被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本文介紹的案例中,公司得知女專員懷孕後將她調職再資遣,被裁罰30萬元,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仍敗訴確定;女員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判公司賠償20萬元。

案情:因公受傷驗出懷孕,接著被調職、資遣

依自由時報2022年2月1日報導,新竹一家包材公司的女性專員,2020年間因公受傷,就醫後驗出懷孕。公司得知後將她調為行政助理,最後予以資遣。女員工向新竹縣政府申訴,縣府勞工處調查後認定公司違反當時的「性別工作平等法」(2023年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裁罰30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5號裁定)。

法院為什麼認定公司是因為懷孕才資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從事件的時間順序與公司的實際作為判斷:

  • 公司得知女員工懷孕,考量她工作上不能搬重物、上下樓梯有安全顧慮,就安排其他員工接任。
  • 接著調整她的職務與辦公座位。
  • 之後在人力銀行刊登廣告招募新員工,再把女員工資遣。

法院認為,這一連串動作足以看出懷孕與解除勞動契約之間有關聯,公司確實違反性別平等的規定。

「業務緊縮」與「員工同意」都不能當理由

公司主張是因業務緊縮才資遣,但沒有提出任何客觀事證說明為什麼只資遣她一個人。法院也指出,就算公司是經過女員工同意才資遣,這和是否構成性別歧視是兩回事。合議庭因此判公司敗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

這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的舉證責任規定相呼應:受僱者只要先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必須證明差別待遇是基於性別、性傾向以外的因素,或是工作本身需要特定性別。雇主拿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結果。

懷孕員工在法律上有哪些保障?

不得因懷孕而解僱、資遣

依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2項更明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得以此為解僱理由。第3項規定,違反前兩項的約定無效,勞動契約的終止不生效力。

可以申請調換較輕鬆的工作,且不能減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果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減少工資。本案中,公司是在員工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主動把專員調為行政助理,接著資遣,和法律保障懷孕員工的方向正好相反。

產假與產檢假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雇主應給予分娩前後產假8星期,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7日(產檢假薪資照給)。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的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

請假或申訴後不能被報復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受僱者申請產假、產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處分;第36條則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遇到懷孕歧視,申訴流程怎麼走?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2項、第21條或第36條規定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起申訴。流程如下:

  1.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作成處分。
  2. 雇主或受僱者對處分有異議,可以在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直接提起訴願。
  3. 不服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的審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選擇提起訴願的,依《訴願法》第14條,應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不服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性別工作平等案件當事人行政救濟流程圖:不服地方主管機關處分時,申請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步驟
性別工作平等案件行政救濟流程圖(圖片取自勞動部就業平等網,為修法前版本,現行流程請以上方說明為準)

如果需要處理後續的資遣費、工資或復職爭議,可以參考勞資爭議與職場專區,以及如何申請勞資調解。

除了行政申訴,還可以向公司求償嗎?

可以,行政申訴和民事求償是兩條可以同時進行的路。本案女員工除了行政申訴,也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公司須賠償20萬元。

  • 財產上損害:依第26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7條至第11條或第21條的情事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依第29條,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 名譽受損:名譽被侵害的,並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第7條至第11條涵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事項;第21條則是關於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請求。此外,因第11條第3項規定違法的資遣「不生效力」,員工也可以考慮主張勞動契約仍然存在。

雇主違反會被罰多少?

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1項,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依第38條,違反第21條或第36條(拒絕產假等請求、因申訴而報復)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兩者都要公布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的按次處罰。

常見問題

公司說是業務緊縮才資遣,這樣合法嗎?

要看公司能不能提出客觀證據。本案公司主張業務緊縮,卻說不出為什麼只資遣懷孕的員工,又在資遣前刊登徵才廣告,法院因此認定資遣和懷孕有關。依第31條,雇主必須證明差別待遇是基於性別以外的因素。

我已經簽了同意資遣,還能主張被歧視嗎?

本案法院明確指出,就算資遣經過員工同意,和是否構成性別歧視是兩回事。不過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簽署前後的經過、文件內容都會影響判斷,建議保留所有對話與文件。

懷孕後可以要求換比較輕鬆的工作嗎?會不會被減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51條,妊娠期間如果有較為輕易的工作,你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減少工資。重點是由員工提出申請,而不是公司藉此把員工調離原職。

工作規則寫「懷孕要自動離職」,有效嗎?

無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約定受僱者懷孕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這類約定無效,依此終止契約也不生效力。

向勞工局申訴後,被公司刁難怎麼辦?

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38條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遇到報復行為,可以再次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重點整理

  • 雇主不得因懷孕而資遣或解僱員工,違反的資遣不生效力,雇主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本案公司得知員工懷孕後調職、徵才再資遣,法院認定懷孕與資遣有關聯,罰鍰30萬元確定,民事另判賠20萬元。
  • 「業務緊縮」要有客觀證據,「員工同意」也不能排除性別歧視的認定。
  • 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不服處分可在1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不服審定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除了行政申訴,也可以依第26條、第29條向雇主請求財產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法規如有修正,以最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