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夫見妻休克不救 法院判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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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
台中一名王姓男子前因住養老院時,懷疑名下的土地所有權狀及戶口名簿,遭到妻子跟住在隔壁的女婿竊取,於是就申請更換名義人,及申請補發不動產所有權狀(目前在王男持有中),卻遭到妻子跟女婿兩人提告,王男認為該二人想要取得其土地,因而心中產生不悅。

某日下午14時許,王妻在住處1樓客廳內看電視時,突然休克昏倒並從沙發上滾落地面,此時王男坐在該客廳內,見到妻子已休克並滾落地面,既沒有打電話呼叫救護車,也沒有呼叫在樓上睡覺的孫子或住在隔壁的女婿,還是坐在客廳內看電視。

之後王男的女兒於同日下午17時20分許下班回到隔壁住處,沒有見到媽媽如往常般到其住處,於是到隔壁找媽媽,於看見王男站在屋前收衣服時,主動詢問王男,王男始告知王妻已昏迷倒地。女兒見狀,趕緊叫丈打電話叫救護車將媽媽送醫急救,媽媽才免於一死。


法院調查事實後認為,確有上面的事實,依照刑法第294條第1項的遺棄罪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所以認定被告王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