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但他因為積欠某銀行債務,銀行竟然向法院聲請扣押陳先生對保險公司所投的人身保險,將來可能請求的保險解約金、責任準備金或者可以請求的保險金。銀行這樣聲請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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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看法
過去銀行應該查不到個人的保險資料,但最近有保險公司反應,現在保險公司似乎都會通報國稅局,因此債權人有可能查得個人的保險資料。這是否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人身保險費列為扣除額有關,值得研究。
另外,銀行依強制執法第115條,扣押債務人陳先生對保險公司的債權,似乎合法,但這一樣來,是不是會違背保險制度保障被保險人,分散風險的宗旨?是否合理?恐怕會如同之前銀行對夫妻其中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情形,將來爭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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