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供桌1顆火龍果 「其餘6顆沒拿」判免刑

白姓男子肚子餓偷了基隆宮廟供桌上一顆火龍果裹腹,宮廟負責人提告,警方循線查獲居無定所的六十七歲白男,將他移送法辦,檢方調查時,白男坦承犯行,被依竊盜罪起訴,基隆地院審理認為,白男是因飢餓才偷供桌上一顆火龍果食用,盤內其餘六顆都沒拿,審酌火龍果一顆價值約七十元,價值不高,且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情節輕微,情堪憫恕,依此判白男免刑。

自由時報2022-12-1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施添寶審理認為,白男偷火龍果時,水果盤內還有六顆水果,並未整盤偷走,其餘六顆仍在供桌上,白男只偷一顆火龍果,可見不是貪心不足之輩,實因受貧窮所苦。判決書還寫到,我國民間信仰的供品是信徒所有,信徒將供品供給神明享用,供品屬該神明享用之物;當神明看到白男居無定所,又飢餓困頓,基於救難濟急,施捨一顆火龍果供白男果腹維生,神明還可以享用其餘六顆水果,陽陰兩相宜。

法官並認為,白男接受警詢時,自認偷水果的行為不對,有悔改之意,因此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考量白男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定白男竊得的一顆火龍果,價值甚低僅七十元,審酌施比受更有福等情節,其犯罪情堪憫恕,但即使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依法酌減其刑,仍嫌過重,因而判白男免刑。

問題二、「免刑」和「無罪」一樣嗎?

答:免刑並非無罪!

無罪判決,是指法院審理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白話講就是沒有證據顯示犯罪,或行為並沒有偏差,不需要受到法律制裁。至於免刑,則「仍為有罪判決,僅係法院為免刑之宣告」,意思是行為仍違法,但法官衡量後做出免除其刑的判決。實務上則要符合「微罪、情堪憫恕」等情形。

宣告免刑,雖在實質上與無罪一樣,都不需接受刑罰,但還是屬有罪的宣判,等於提醒被告這樣的行為違法,只是衡酌他的困境宣告免刑,如此一來,讓有類似情況者有所忌憚,不至於有恃無恐。

✍被判免刑的話,良民證上會有紀錄嗎?

答:不會。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簡字第 1010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