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三地門去年發生輕航機墜毀釀兩死事故,檢方偵辦後排除機械問題,認為擔任飛行教練的林姓駕駛誤判天候是主因,安排飛航體驗活動的業者等人獲不起訴處分;墜機身亡的陳姓學員家屬不服,聲請交付審判,屏東地院採信檢方調查結果及處分,駁回家屬聲請。
自由時報2022-10-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屏東地檢署會同飛安相關單位調查墜機原因後,排除機械問題,認為是天候因素導致這起不幸。
陳男家屬對於當天氣候不佳,還讓輕航機起飛,感到難以接受,遂對凱翔航空運動協會周姓理事長、銷售該飛行體驗課程的陳姓業者及歐姓飛航地面管制員等人提起過失致死罪嫌告訴;
檢方認為,是林姓教練決定在天候不佳情況下載人飛行,無足夠證據可認定周男等三人須負起過失責任,偵辦後以不起訴處分簽結,家屬不服,聲請再議被高分檢駁回,決定聲請交付審判。
屏東地院指出,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教練操作證為超輕型載具最高級別證照,所受訓練最為嚴格,而天氣情況是否符合目視飛航標準,須仰賴高度專業及現場狀況判讀,林姓教練(同時死亡)依其專業作終判斷自屬合理且權責相符,聲請人指訴被告周男三人過失致死情節,實不足以動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決定,高分檢駁回聲請人再議,並無不當,聲請交付審判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問題二、什麼是交付審判?如何聲請?
答:交付審判是告訴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再議又被駁回後,交由法院審查處分是否適當的救濟管道。刑事訴訟法在2023年修正後,這個制度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案發生時仍適用舊制,所以新聞與裁定用的是「交付審判」。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的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受委任的律師可以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
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在法院裁定前可以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聲請(第258條之2)。法院以合議審理,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的予以駁回;有理由的,定相當期間裁定准許提起自訴。被告對准許的裁定可以抗告,駁回的裁定則不得抗告(第258條之3)。
聲請人要在裁定所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之後依自訴程序審判;沒有在期間內提起,就不得再行自訴(第258條之4)。和舊制「裁定交付審判即視為提起公訴」不同,新制是由聲請人自己提起自訴,所以從聲請到審判都需要律師協助。(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
參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判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司法院-如何聲請交付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