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 民事-改定監護成功

案件起源

我方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同住多年,而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時,刻意隱瞞,聲請人之父親過世,但尚有兩位兒子(含聲請人)可以代替父親照顧扶養受監護宣告之人,且聲請人從出生至今都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同住。

最後法院判決結果,由我方聲請人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