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消費者債務清償

章節內容目錄

 

案件結果   成功
案件類型   債清
受任律師   李耿誠律師

案件起源

當事人因卡債積欠銀行約75萬多元債務,為正視、解決債務問題,不願再被債務追著跑,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並由本所承辦。

律師解說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債務清理部分有開設專案→

案情:您有還款之意願就准予扶助。

資力:只要您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就不審查您的資力。

2 法院在審酌必要支出時,除了需要債務人提出合理說明為何需要這項支出,也會希望債務人能遵節支出,有些時候會以台南市最低生活費12,388元作參考,但不會以此為唯一標準。

3 債務人如有保單,法院會希望債務人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用以償還債務,因此筆可認為是債務人的收入之一。

*但如有認讓該保險繼續有效,遠比要求債務人不再繳款致保單失效,更可保障債務人對更生條件之履行的話,可以試著向法院提出說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1號)。*

【承辦心得】

本件當事人房租甚高,雖同住子女中有一人已成年,但其成年子女收入不高,於房租方面僅能部分分擔,但於其他生活費用則更為撙節,無奢侈浪費之虞,支出尚在合理範圍。

本件債務人最終以每月6,751元加上保單解約金(每期增加3,796元)共10,547元達成還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