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業主遇到廠商跳票-發起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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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源

債務人○○廠商應給付債權人業主○○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xxx,xxx元,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2張,經屆期提示均無法兌現。

依法規定,債權人得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內向發票人即債務人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