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醫生被起訴 因未告知無緊急開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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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仲姓男子在08年時,半年內兩度前往馬偕紀念醫院進行心臟手術,但在第二次手術後,因為心臟無法負荷過世。由於第二度手術時,心臟內科主治醫師彭明正並未告知當時沒有可使用的緊急開刀房,因此被台北地檢署認為延誤治療病患的時間,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他。

問題一、何謂業務過失致死?

答:依我國刑法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1.「 業務過失」是指行為人的過失是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

2.「業務」是指個人基於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的事物。

問題二、本案判決為何?

答:本案法官判醫生無罪。

本案法官認為於實施治療性心導管檢查前,醫生已善盡其告知義務,符合「告知後同意」原則,並遵守醫療法之規定。醫師說明的目的,在給予病人正確評估風險並選擇最佳治療方式,不在於擔保治療無風險。案發當時,被害人發生冠狀動脈剝離現象,被告有通知心臟外科醫師,同時進行緊急手術室之準備,符合醫療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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