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火鍋湯燙傷客人 服務生賠18萬

北市東區知名平價美食「丹果義麵坊」一名負責送菜的24歲羅姓男服務生,去年6月端火鍋出廚房上菜,在走道撞到經過的邱姓女客人,滾燙的熱湯灑在邱女左半身造成二度燙傷,台北地院審理時,羅男道歉並答應賠償18萬元,達成和解,法官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羅男6個月徒刑,緩刑5年,並分5年60期賠償邱女共18萬元,可上訴。

2015-04-15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後認為,被告擔任「丹果義麵坊」餐廳之服務生,餐廳之老闆在其任職之初,已對擔任服務生之職務內容予以說明、訓練及指導,則被告對於端送諸如火鍋類食品上桌時,應特別注意端送途中之人員安全一事,本應知之甚詳,竟疏未注意,於端送火鍋時,不慎碰撞告訴人邱庭芸,以致熱湯潑灑至邱庭芸,並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

但法官考量被告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於104年3月19日當庭向告訴人道歉,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尚可,併參酌被告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處6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

問題二、什麼情形下得處以緩刑?

答: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 審簡 字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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