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出國才知飯店降級 旅行社判賠

2015-09-30自由時報

賴姓、陳姓、吳姓等3戶13人,去年集體報名旅行社的遊美行程,但抵達後卻發現所住的「Red Lion Hotel Anahein」並非文宣中所稱之四星級飯店,此外旅途中還遇到空調壞掉、中暑、受困電梯等衰事,氣得提告求償,台北簡易庭審理後,今判旅行社須賠償眾人共27萬餘元。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台北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惟查被告係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旅遊營業人,其所安排提供之旅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自應擔保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 依Google網站上的評價結果,其廣告文宣上的飯店確實是三星級飯店,旅行社在文宣上將其標明為四星級,並與其他三星級飯店做區隔,顯然是未依契約提供飯店,應賠償2倍違約金。
  • 受困電梯部分,法官也認為此舉造成旅客的驚懼與痛苦,此部分賠償每人2萬元應屬合理。
  • 旅客住宿之飯店應具有安全可靠效用之電梯,始屬具備通常旅遊安全之品質,被告收取費用為原告提供旅遊服務,自負有為之安排提供安全適當住宿飯店之義務。
  • 賴家4人及陳家4人進入被告所提供住宿之Agua Soleil Hotel飯店電梯時,竟因電梯故障而受困近1小時,顯係因飯店設備老舊所造成,被告於安排提供所住宿之Agua Soleil Hotel飯店時,顯未善盡其選任安全適當住宿飯店之注意義務
  • 至於被告提供之遊覽車前往拉斯維加斯,行經沙漠地區時車上空調不冷中暑、冷氣壞掉等衰事。被告提供之遊覽車係屬2013年出廠一年之新車,且全程均係使用同一遊覽車,並未因故障更換之事不過係因行經沙漠地區之特殊地理條件下所導致遊覽車一時無法提供相對冷度之空調,實則並非旅行社之責任,此部分免賠,總計旅行社須賠償原告13人共27萬餘元,仍可上訴。

?問題二、有關旅遊所生的請求權,有無時效規定?

答:有,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內。

  • 民法第514-12條:「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北消簡 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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