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聲請本票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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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票裁定程序(簡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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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1.撰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可網上至司法院、各地管轄區域法院下載所提供的簡易格式,或到法院購買空白書狀。若有多張本票則須另外製作「附表」,對同一債務人的本票債權,可寫在同一份聲請狀,若是對於其他人的本票債權,需分別撰寫。

本票裁定原則須附上「本票正本」,不過部份法院亦接受本票影本,所以是否需要繳交本票正本視各法院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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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票據請求利息,按票據法28條第2項,法定利率為年息6%;利息之起算,除了簽立票據時,另有特約自發票時起算之情形,否則應從到期日 (提示日)後起算。

2.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利息之起算日應由提示之日起算。若無法證明提示日為何,則自本票裁定送達債務人時起算。[/box]

 

2.繳交裁定費用 (非訟事件法13條)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3.取得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原則上於收到裁定證明書後,可聲請強制執行,也有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有「裁定+本票正本」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無論如何,若要搶先執行,仍可持本票正本以及本票裁定先行聲請,則於裁定確定後或合法送達後,再於時限內補正裁定確定證明書。

之後若執行名義不成立(本票債權被確認不存在),強制執行費用無法退還。

假如本票裁定無法對債務人進行送達,在符合民事訴訟法149條要件的情況下,得向法院另行聲請公示送達。

取得本票裁定,即可至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聲請本票裁定,屬於民法129條第1項所規定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依據民法129條第2項5款以及民法130條,若未於本票裁定後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時效視為不中斷。

 

4.聲請債權憑證

如果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已無財產,或於聲請強制執行狀上請求直接核發債權憑證,則債權人將取得債權憑證。須特別注意的是,一般法院的判決確定後,當執行名義為「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情形,依民法137條第3項,每5年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即可。而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因此應回歸本票裁定原本的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依本票裁定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應每3年換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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