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夫半夜吵著行房不配合就出拳 妻忍20年爆發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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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吳姓女子與丈夫結婚20年,育有3名子女,但吳女不堪婚後丈夫時常要求在半夜行房,如果不配合就拳腳相向,甚至吵架時還會打破衣櫥、電風扇等家中物品,過去也曾生氣時情緒失控,毆打女兒,吳為子女隱忍丈夫脾氣多年,因近年子女已陸續成年,在兒女的支持下,今年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吳女婚姻已出現難以維繫婚姻的重大理由,雖然吳女丈夫不願離婚,但也不見吳女丈夫有積極挽回婚姻的作為,判准兩人離婚。

問題一、離婚都一定要走訴訟嗎?

答:不是的。我國離婚原則上分兩種,一係協議離婚,二係裁判離婚。但其實實務上還有第三種,即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問題二、只要想離婚都可以訴請離婚嗎?

答:不是的。

按我國民法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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