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坐輪椅沒法工作? 男興訟要7旬老母每月1萬5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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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陳姓男子車禍被撞殘,得靠輪椅代步,竟要7旬老母負起扶養義務,認為母親欠他42萬元扶養費,還要求從今往後20年的每一個月要給他1萬5000元生活,為此還寫狀紙興訟,但聲請最後被法院駁回。

問題一、子女已成年,父母還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嗎?

答: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次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及夫妻之父母之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又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再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已75歲,年事已高,已無謀生能力,而相對人名下雖有土地2筆、房屋2筆,然相對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上開不動產其一,係由相對人自住,另一不動產係相對人與他人共同繼承等情。是認相對人若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顯有致相對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揆諸上揭法條規定,自應免除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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