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違章建築意外被磚頭砸死,請求國賠

章節內容目錄

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巡佐陳錦榮下班時,被違建磚頭砸死,陳男家屬訴請國賠;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有疏失,判需賠償家屬新台幣210萬元定讞。

聯合新聞 2017-04-05 報導

問題一、何謂國賠?

答: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無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問題二、這件意外被磚頭砸死,是否也可以請求國賠 ?

答:觀之本案判決,主要爭執點在於,該掉落磚頭的牆壁是否屬於違章建築。

依本案一審判決,法官認為系爭之磚牆,並非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其乃業主自行拆除後之剩餘物,不符合建築法上之「建築物」定義,而非屬被告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應負權責範圍之違章建築,應由業主自行清除及維護安全。

而二審法官認為,經查各項證物及證人證詞現場並無堆置拆除後之鐵皮浪板或鐵架,且淡水區公所在違章建築查報單上係勾選「興建中」並非「拆除中」又相關承辦人員既未至頂樓察看,僅依淡水區公所檢附相片及自行拍攝房屋遠景相片,率而判定系爭磚牆已遭拆除屋頂,非屬興建中違章建築云云,顯有不實。

因而判定,被上訴人對於淡水區公所二度促請拆除之請求,仍以非新(復)違章為由,怠於執行拆除職務,顯疏於注意維護往來人車安全,致被害人遭倒塌系爭磚牆之掉落磚塊砸中頭部身亡,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不作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參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國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