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送飲料出車禍算「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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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蘇姓女學生背著就學貸款,又為減輕家中經濟壓力,到飲料店打工,103年間騎機車送飲料時,闖紅燈與曾姓女子發生擦撞,新北地院簡易判決認為她是以「載送飲料為業」,構成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她上訴求情,合議庭認為原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全體定讞。

自由時報 2017-02-27 報導

問題一、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之不同?

答:關於過失,依我國刑法規定,可分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及雖預見結果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二種狀況。

所謂普通過失傷害,是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而所謂業務過失,是指因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職業不以符合形式上要件為必要,係以事實上反覆執行之行為為標準。

問題二、外送也是業務過失?

答:是的。

本案法官認為,蘇女外送飲料給客戶,騎機車是其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的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與主要業務具有直接、密切關係,屬業務上行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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