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揮刀砍鄰居監視器自己卻濺血留下跡證 毀損罪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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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姓男子不滿樓上吳姓鄰居的小孩時常製造噪音,按門鈴要理論時無人應門,何便持水果刀砍門鈴、監視器等,結果不小心割傷自己流血;警方採集血跡,依DNA反應查出何的身分。新北地院審理後,今天依毀損等罪將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須賠償9萬元,緩刑3年。

問題一、何謂毀損?

答:我國刑法所稱之毀損,係指損害破壞,使物之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減低物之可用性,使該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問題二、法官怎麼說? 緩刑是什麼意思?

答:本案檢察官原係依妨害自由提起公訴,但本案法官認為,爰審酌被告表達對於告訴人住處製造較大音量之不滿,致造成告訴人所有上開物品不堪使用,且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固值非難,惟被告在本院審理中多次表達願意與告訴人和解,經本院多次通知告訴人到調解庭或本院審理庭,然告訴人均未到庭;

然本院審酌被告於行為時為22歲左右之年輕人,智慮欠佳,且被告主張因告訴人家中小孩長期奔跑吵鬧導致呈現焦慮狀態,而需長期服用治療失眠與焦慮之藥物等情,又被告稱其已搬離告訴人住處樓下之住處等情,本院認告訴人請求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稍嫌過重,爰判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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