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無力還款 反控對方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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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顏姓男子透過舅舅向黃男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10天孳息2萬元,顏男連借3次,事後卻無力還款,反控對方觸犯重利罪,該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還款條件是顏男深思熟慮才接受,在顏男無力還款時,被告也沒用暴力方式討債,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自由時報 2016-12-05 報導

問題一、何謂重利罪?

答:重利罪是指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之行為,進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所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是指明知他人須借貸解決其急迫情況,以及他人因為輕率或無經驗而借貸之情形,利用此一機會訂定苛刻的借貸條件。

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是指就借貸利率、時間核算,並參酌當地的經濟情況,與一般債務之利息相比較,顯然特殊超額的情況。

問題二、為何本案獲判無罪?

答:觀諸本案判決,首先顏男就借款一事前後說詞不一,又顏男於本案於審理中具結後證稱:當時被告開出的借款利息條件,每次都有思考過才決定向他借,則被害人在借款時,是否係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況,讓人質疑。

最後,經本案法官調查,被告黃男自始至終均尚未將供抵押之支票拿去銀行提領,亦無任何不法或暴力討債等行為,顯與一般地下錢莊處理債務人之方式有異。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獲判無罪。

參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22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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