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在36分鐘內對下屬罵了17句髒話,最後仍獲判無罪,關鍵在於「公然」這個要件不成立。法院認為案發的實驗室有門禁管制,現場只有主管與下屬兩人,不是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所。二審法院其實認為這些話已經達到「侮辱」的程度,但因為欠缺「公然」,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案情:主管在實驗室斥責下屬,被告公然侮辱
依ETtoday新聞雲2020年7月14日的報導,楊姓女子在高雄市某公司廠房擔任主管,被下屬指控於2018年9月27日在實驗室內飆罵「你臭俗仔啊」、「X你娘」等髒話。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上訴到高雄高分院,下屬堅持實驗室沒有上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應該符合「公然」要件,但上訴仍被駁回,全案確定。
本案涉及的判決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公然侮辱罪怎麼規定?
職場或日常生活中的口角,經常涉及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最常見的是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誹謗罪。依刑法第309條規定: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條文來看,成立公然侮辱罪要同時符合「公然」與「侮辱人」兩個要件,這也是本案雙方攻防與法院審理的重點。另外,依刑法第314條,這一章的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為什麼實驗室裡罵人不算「公然」?
「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
法院常見的見解是,「公然」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一起看到、一起聽到)的狀態,不以實際上已經有不特定多數人看到或聽到為必要,但事實上必須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的狀況。
這裡的「多數人」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在內,但人數多少才算,仍要看立法意旨與實際情形認定。如果是在一個封閉的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也不用經過相當時間就能確認有幾個人,就和公然侮辱罪所說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的狀況不同。
本案實驗室有門禁,現場只有兩個人
法院依警方提出的實驗室外觀與內部格局照片,認定該實驗室不在廠區中心區域,只能從大門直接通往廣場出入,一般人無法輕易進出。
依下屬提出的錄音譯文(把錄音內容轉成文字的逐字稿),當時實驗室內只有主管與下屬兩人在從事實驗工作,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兩人的直屬上司也到庭作證,說明進出實驗室有管制;法院並考量實驗室內存放化學溶液,具高危險性,應有必要的門禁措施,不是可以隨意出入的場所。
綜合這些情況,法院認定實驗室與「公開場合」不同,不符合「公然」要件。下屬主張「門沒有上鎖、任何人都能進出」,並沒有被法院採納。
罵了17句髒話,法院怎麼判斷是不是「侮辱」?
要綜合評價,不只看用了哪些字
「侮辱人」是指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加以侮謾、辱罵,而且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或地位。法院會依社會一般人對語言使用的認知,就下列因素進行客觀的綜合評價,不會只著眼於特定的用語:
- 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
- 特別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 行為時的客觀情狀。
- 行為地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
- 不單憑被害人主觀上的感受來決定。
- 單純抒發情緒,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情緒抒發難免,但不能太超過
楊姓主管主張,斥責下屬是對工作不滿的情緒抒發,因為下屬常在她忙碌時,針對應該知道的事情頻頻發問。法院檢視錄音譯文後也認為,主管不是無端謾罵,而是出於對下屬工作效率、工作態度不滿所做的情緒發洩。譯文中主管確實抱怨:
「你新來的?你第一天來上班?」、「我每個禮拜四都固定去本廠出報告,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你來這邊多久了?一年多了吧?你現在還在問我檢驗數量?」(節錄自判決所載錄音譯文)
下屬也承認自己是因為看錯會議紀錄,才招來主管斥責。
不過,法院比對錄音譯文後發現,兩人對話時間36分37秒,期間主管接續罵下屬「你他媽的」13次、「幹你娘咧」3次及「臭俗仔」1次,共17次。法院認為,長達約36分鐘內辱罵下屬17次,客觀上已經不是單純抒發情緒可以比擬,這些粗鄙言語與次數,是針對下屬的人格社會評價加以攻訐,足以減損或貶抑其人格或地位,已達「侮辱」的程度。
二審的結論:有侮辱,但不公然
高雄高分院並不認同一審「未構成侮辱」的看法;但在「公然」要件上,檢察官依下屬主張上訴,法院認為沒有理由。因此認定主管的言語雖有不當,但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2024年憲法法庭判決後,公然侮辱怎麼認定?
本案判決之後,憲法法庭於2024年(民國113年)4月26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在一定範圍內合憲,並限縮了處罰範圍。依司法院公布的判決摘要,重點包括:
- 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是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在個案中足認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 不能只因為言詞負面或粗鄙就一律處罰,否則這條規定會變成「髒話罪」;判斷時要綜合前後文、表意人與被害人的條件和關係、事件情狀等。
- 要區分表意人是有意直接攻擊他人名譽,還是在衝突中因失言或衝動而附帶傷及對方名譽。
這和本案法院「綜合評價、不只看特定用語」的思考方向一致,但標準更為嚴格。換句話說,現在討論公然侮辱,除了「公然」之外,「侮辱」的門檻也比過去更需要個案脈絡來支撐。
這類案件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嗎?證據要注意什麼?
只能打到二審
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屬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所以本案在高雄高分院判決後就確定了。
錄音是兩面刃
本案下屬在被罵時有錄音,並提出譯文當證據,法院也因此確認主管罵了哪些話、罵了幾次。不過同一份譯文也顯示當時現場只有兩人、主管是因下屬看錯會議紀錄而斥責,這些內容反而成為對下屬不利的事實。提出證據前,最好完整檢視內容可能帶來的效果。
在職場被罵,或擔心自己失控罵人,該怎麼做?
職場日常管理需要溝通,溝通難免有摩擦,一不小心就會擦槍走火。比較好的做法是先冷靜、離開衝突現場,以免忍不住口出惡言,甚至演變成司法程序。現在錄音工具隨手可得,蒐證相對容易。
以本案來說,主管雖然最後獲判無罪,但過程經過警方調查、檢察官偵查起訴,再經法院兩個審級,對雙方都是很大的消耗。妨害名譽案件很多,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判斷,不是用「情緒抒發」或「口頭禪」就一定能免責。
如果你是被罵的一方,長期受到主管言語攻擊,也可以從勞動權益的角度處理,相關文章可參考勞資爭議與職場專區與職場霸凌的法律解析與自保指南;刑事告訴的流程則可參考刑事案件專區。
常見問題
在辦公室裡罵同事,算公然侮辱嗎?
要看當時的場所與在場人員,是否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本案實驗室有門禁、只有兩人在場,法院認定不算公然;如果是在開放辦公區、有多人在場或其他人隨時可進出,結論可能不同。
罵髒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不一定。法院會綜合雙方關係、當時情狀、語言習慣等因素判斷,不只看用了哪些字。2024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也指出,不能只因言詞粗鄙就一律處罰,要看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被罵之後,多久內要提告?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期限就不能再告。
公然侮辱罪的刑度是什麼?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被罵時錄音可以當證據嗎?
本案下屬提出的錄音譯文就被法院用來認定事實。但錄音內容會完整呈現當時情況,可能同時包含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例如現場人數、衝突起因等,要一併評估。
重點整理
- 公然侮辱罪要同時符合「公然」與「侮辱人」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 本案實驗室有門禁、只有兩人在場,法院認定不符合「公然」,主管因此無罪。
- 二審認為36分鐘內罵17句髒話已達「侮辱」程度,情緒抒發不是萬用的免責理由。
- 2024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限縮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強調依個案脈絡判斷。
- 公然侮辱罪須告訴乃論,六個月內要提告,且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本文由李耿誠律師(阿誠律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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