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重機下快速路「側方通過」車陣 警開單「違規超車」法院撤銷

陳姓男子騎黃牌大型重機走台74線快速道路下匝道時,見前方同向汽車停等紅燈,就從車陣右側騎過去,結果遭汽車駕駛檢舉違規超車,警方也裁罰3千元並違規記1點,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

ETtoday新聞雲2019-03-0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至於後車如係由正在停等紅燈管制之前方車輛側方通過並超前後,再駛入前方車輛之車道後停等紅燈管制,則非屬超車行為。認為用法有違誤,將罰單撤銷。

不過本件還是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2款「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

問題二、如果被記點會怎麼樣?

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本件駕駛的是大型重型機車,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可知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時不得超車,違者,應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參考:
重機超越等紅燈的汽車 不算違規超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