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老母立遺囑死後長子現住房子過戶給次子 兄弟法庭爭產

基隆市一名去年過世的老婦生前立代筆遺囑,指定名下長子居住的房子過戶給次子。長子以代筆遺囑錄影,老母曾表明「如果房屋給老二,老大要住哪裡?」指遺囑非口述意旨無效,次子答辯確為老母真意。法院審理後,認定並非代筆人以誘導方式做成遺囑,符合民法要件,房子由次子繼承無誤。

聯合新聞網2019-10-24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查出,遺囑是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由柯姓律師筆記後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蓋印,見證人簽名,應堪信為真實。代筆人在做成遺囑過程雖有向遺囑人提問,但每次書寫後有再向遺囑人陳述並詢問,遺囑人均明確回答「是」,足證並非代筆人以誘導方式做成遺囑。

法官說,遺囑人明確表示房子暫時給長子居住,倘其過世應過戶給次子,屆時長子應搬走等語。代筆遺囑既為有效遺囑,被告繼承房地即為合法,原告主張應將房地繼承登記塗銷無理由,駁回告訴。

問題二、代筆遺囑的要件?

答: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1194條所明定。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

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