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照顧同居人女兒28年 「養父」臨終前才說:我是妳生父

桃園一名翁姓女子5歲時就和林姓母親一起搬到謝姓男子家同住,當時母親要她稱呼對方為「養父」,一家三口共同生活28年多一直相當和樂,直到今年初養父罹患肺癌末期才在臨終前告訴她,「我是妳的生父。」這才揭開母親30多年前的一場外遇。

ETtoday新聞雲2017-09-02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翁女事後對林母的前夫翁姓男子,向法院聲請否認生父之訴,。

桃園地院根據親子鑑定報告結果認定謝男才是翁女的生父,兩人確實存在親子關係,加上翁男並未到庭參與言詞辯論,因此裁定翁女可以改姓謝認祖歸宗,並擁有生父的繼承權。

問題二、如何向法院聲請否認推定生父?

答:簡單來說,就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本件翁女的母親與翁姓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上謝男的孩子,根據我國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所以孩子依法推定為與翁姓前父之婚生子女。

但同條第2項也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所以當本件翁女得知謝男才是自己的親生父親以後,就依照這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否認親子關係(否認與翁父的親子關係)的訴訟。

另外要注意,提起前項否認之訴也有時效限制,如是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年內,如是子女本身,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如果是在未成年時知悉,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