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海削富商1億 美魔女惡意脫產被追回

已退休的孟姓富商指控一名40多歲的陳姓女珠寶商2011年與他交往後,誆稱母親要換心、父親換肝等為由,到2017年前後從他身上撈走1億餘元,事後陳女僅賠償1千萬餘元,還有8千多萬沒還,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卻發現陳女在一個月內脫產,將名下3棟房產信託登記給妹妹及贈與前夫,認為陳女跟2人共謀,因此提訟。

自由時報2020-05-0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新北地院調查認定,陳女與妹妹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陳妹應將房產登記回陳女名下,並將抵押權予以塗銷;其他請求則予以駁回,可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陳女已被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

問題二、本件孟男認為陳女姐妹「共謀」,什麼是通謀虛偽?

答:民法第87條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舉例來說,小明欠債100百萬想脫產,於是跟小華說好以買賣的關係將名下的房子賣給小華並且辦妥過戶登記,此時外觀上來看,小華是房子的所有權人,但兩人實際上是虛偽的、假買賣的合意,因此依照上開第87條規定,小明與小華兩人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買賣債權契約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自應認為無效。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