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每逢週休帶孩子回娘家 妻剝奪親權判賠夫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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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婚後與蔡姓妻子發生離婚、保護令等多件訴訟糾紛案,李男控訴妻子從2018年9月起每逢週休2日都把1對子女帶回娘家住,娘家住址也不告訴他,使他假日無法與子女享受天倫之樂,怒告求償。台南地院法官審認雖然週一至週五,李男能與孩子相處,但互動交流時間不多,李妻所為已剝奪丈夫在週休假日對孩子行使親權的機會,判李妻須賠3萬元精神慰撫金給丈夫,還可上訴。

自由時報2019-07-26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審簡易庭法官查指,2018年9月起,蔡女未經丈夫同意,片面決定於週休假日把子女帶到娘家住,時間長達8個月,也不願把娘家住址告知丈夫,使得真正能培養親子情感、享受天倫的假日,李男根本見不到子女及互動交流;週一至週五,李男要上班,子女要上學、做功課,能互動交流的時間有限、不多,蔡女於每週週休把子女帶離住家、剝奪李男行使親權的機會,侵害丈夫基於親子關係的身分法益,情節可謂重大,考量雙方教育、社經地位等條件判蔡女須賠償3萬元給丈夫。

問題二、何謂親權?

答:其主要內容為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監督等權利及義務。

親權除一方有不能共同行使的情事外,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任意剝奪主觀上有意願、客觀上有能力行使親權之他方行使親權之機會(例如將子女帶往他方不知或無法到達之處所藏匿相當時期),即構成濫用親權,並妨礙他方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意即構成侵害他方基於親子關係之身分法益。

參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08年度南簡字第2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