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受前婆婆拜託照顧親生2兒, 竟遭前夫告略誘!

一名失婚的蔣姓婦人與前夫育有一對未成年男雙胞胎,日前因前婆婆以前夫出國為由,請她接手照顧,不料她帶走小孩後,卻被前夫控未按時將孩子送回家,而吃上略誘罪官司。法官認為,蔣婦只是在爭監護權,並無犯意,因此判她無罪,可上訴。

ETtoday新聞雲2020-03-11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勘驗蔣婦與前婆婆的電話錄音檔,發現前婆婆確實曾告知蔣婦,因兒子出國不在,且自身有業務工作無法照顧2名小孩一事,還說到「等兒子回來監護權給妳」等語;

雖然蔣婦知道前婆婆說謊,前夫沒出國後,仍未交還小孩,但法官認為,蔣婦因想爭取親權才沒把小孩送回前夫家,並不具略誘犯意,故判她無罪。

問題二、什麼是略誘?  父或母其中一方帶走未成年子女也會構成犯罪?

答:略誘就是指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

所以要判斷被誘人是否「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果被誘人可以隨時離開,那就不會有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問題。

答:是的。

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