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臉書恐嚇炸機場,當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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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的蘇姓男子去年10月間前往中國天津旅遊,玩到不想回家,想延遲返國,竟化名在《台日交流論壇》、《日台交流広場(台湾と日本)》等臉書社團貼文,揚言要炸毀高雄小港機場,文末並寫「我才小學三年級」。

自由時報 2017-01-16 報導

問題一、本案也構成恐嚇罪?

答:是的。

本案行為人揚言炸毀小港機場的相關貼文,恐構成我國刑法之恐嚇公眾罪。

恐嚇公眾罪必須要有「危害結果」的成立才可能成罪。也就是恐嚇公眾罪除了行為人要有恐嚇行為之外,還需要使外界產生一定程度的變動狀態,也就是發生公安的危險狀態,才算是成立。如僅是報警謊報,則較難對外界產生一定程度之變動,則尚不構成恐嚇公眾罪。

本案行為人在公開網路論壇貼文,恐已造成社會恐慌,有涉犯恐嚇公眾罪之虞。

問題二、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犯法嗎?

答:是的。

縱使本案行為人之行為不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也有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可能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本案人之行為亦可能會依民用航空法第105條所規定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的相關罰則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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