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控勞資糾紛「臨時解雇」 7家暴社工泣:不公平

雇主突然解僱我,合理嗎?

雇主資遣勞工時的預告時間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如下:

  •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
  •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天前預告。
  •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注意,雇主依據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終止勞動契約時,始有依據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給付預告工資之必要。但如若勞工有重大疏失,如上開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所列之情形,屬懲戒性解僱,依勞基法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台北市一間家暴防治中心的委外機構「新女性聯合會」,今天(20日)遭到7名社工指控,發現機構疑似有薪資回捐的狀況,和機構反映之後,竟然被以散布不實謠言,7個人在週一全部被臨時解雇,擔心手上200名個案權益受損,今天他們重回這間機構,卻是無人應門,電話也沒人接。

TVBS 2019-03-20 報導

問題一、雇主可以隨意和員工終止勞動契約嗎?

答:原則上不行。

除有以下情形發生,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如果勞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另外,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