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憂背父債急拋棄, 素未謀面的叔叔撿到500萬遺產

40多歲李男獨居基隆,平日較少與父親往來,今年5月從舅舅口中得知父親身故後,留下龐大債務,擔心替父背債,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未料6天後,得知亡父在台北有一棟價值千萬的房產,扣除債務,至少還有500多萬元遺產,反悔向法院撤回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亡父的遺產恐怕得落到素未謀面、遠在印尼從未來過台灣的叔叔手上,悔不當初。

自由時報2019-07-28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院認為,李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已產生效力,事後再聲請撤回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裁定駁回。

拋棄繼承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繼承人以書面將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向法院為之,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其應繼分之歸屬確定。嗣再具狀為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不生撤回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司法院76年8月14日(76)廳民三字第2718號函參照)。

問題二、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答:

準備文件:

1.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問題三、若繼承人中有胎兒,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答:依高等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其財產之繼承並非通常之法定繼承而係類似於限定繼承,此時應認為拋棄繼承係拋棄積極財產之取得,因不利於胎兒,故不得為之,若拋棄繼承亦不生拋棄之效力。

再者,胎兒於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之標的既僅為權利而不及於義務,此一繼承之狀態,亦不受其嗣後出生之影響。又胎兒若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 1174條之意旨,應於出生2個月內為之。(現行法: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