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同志外遇 太太如何求償

撰文:李耿誠律師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已通過實施,台南出現一對各自已婚的男同志A、B大搞婚外情,其中一名男同志A的妻子C,認為她與A結婚,也有子女,於107年發現A、B前往汽車旅館休息A、B都有承坦交往,A也承認不倫婚外情。

C認為她的配偶權被男性「小三」B侵害,提告求償30萬元,台南地院判A、B兩男須連帶賠償10萬元。 〔新聞報導摘自 2019/06/04自由時報電子報及本案判決書〕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配偶外遇求償案件, 法院在審理有關侵害配偶權的重點,在起訴前,應 該慎重地評估證據在勝訴上的可能性,避免敗訴,浪費時間、金錢和精神。

本篇新聞涉及到侵害配偶權,關於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的要件,以及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效果,法律的依據在民法的第184、185、195條

閱讀重點

B是否明知A為已婚身份,仍與其不正交往,A、B兩人共同侵害C的配偶權,而且情節重大?
C依侵權法則的規定,請求A、B連帶賠償慰撫金30萬元,有無道理?

A、B共同成立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本案法院認定,A、B二人性向為同性戀,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僅僅一週,兩人就相約前往汽車旅館休息縱未能確實證明被告二人當時有發生性行為,但兩人的行為已經超過一般社交的分際;此外,A也承認B為其男朋友,C女為其老婆,二邊的關係都想維持,可見A、B確有不正交往行為。

此婚姻為錯誤結合,C請求10萬元金額,比較相當

此外,法院考量 C 女無工作,A、B兩人的職業,A擔任軍職,B從事科技業,再斟酌兩造的財力狀況,以及被二人本為同性戀傾向,A卻出自滿足家人期待或受限社會傳統觀念等考量與C結婚,雖是妥協於現實之舉,但此段婚姻本質為錯誤的結合,A、B間不正交往行為,對C而言更是遭受利用的背叛,對C精神上的傷害甚深。

不過斟酌本件A、B二人不正交往之時間尚非長久,兼衡兩造各自的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C因此所遭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等情狀,認定 C 請求A、B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宜。

侵害配偶權的要件:配偶與他人有不正常往來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司法實務是依據婚姻契約的誠實義務推導出來。配偶權,是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

凡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者,或者故意以違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配偶權,就會成立侵害配偶權。具體來說,外遇的一方未必與對方有通姦或相姦的行為(發生性行為),只要超過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就算侵害配偶權。

此外,外遇有時不是一人造成的,如果對方也知道外遇的一方已婚,則是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配偶權,兩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上連帶的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向外遇的兩人任何一方,或同時向兩人請求賠償。例如法院判決兩人連帶賠償10萬元,被害人在10萬元總額的範圍內,可以先向其中一方,或同時要求兩人負責。

侵害配偶權的效果:相當的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是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在法律上身分的利益,不是財產上的損害,法律規定如果侵害的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此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不過相當與否,主要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的數額,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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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事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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