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半夜按鈴敲天花板擾鄰 遭判賠1萬

惡鄰 法官

如果遇到隔壁或樓上鄰居在深夜高聲唱歌、彈鋼琴、施工或搬動桌椅等等的噪音,導致鄰居不堪其擾,影響他人生活作息的話,在法律上可以要求賠償嗎?可以求償的項目是什麼呢?這則案例是針對些問題來加以說明。

實際案例

一名陳姓女導遊在新北市中和區購買一戶位於大樓6樓的房屋,前年10月搬入新房沒多久,樓下5樓的楊姓女住戶竟多次凌晨以棍棒敲打天花板,甚至透過1樓大門的對講機狂按她家門鈴,陳女不堪其擾,怒提告求償50萬元。(蘋果日報2014-10-23報導)

法院怎麼判

 陳女向楊女求償的法律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權

陳女如果希望楊女賠償話,這是屬於私人間的糾紛,而私人間請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契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請求權。陳女與楊女間很顯地沒有任何契約的關係存在,兩人間求償的法律依據,便是侵權行為了,民法對此的規定是:

  • 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楊女侵害陳女的權益:居住安寧利益

那從以上的條文來看,楊女又侵害了陳女的什麼權利呢?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是:

  • 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

換言之,最高法院認為,這是涉及到「居住安寧的利益」,如果情節重大的話,雖然不是財產上的利害受損,也可以要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陳女可以向楊女求償台幣1萬元

本件法官依職權勘驗陳女6樓房屋之對講機門鈴錄音光碟,其長度為約16秒的持續音樂,音量確實非常響亮,而且依到場處理的警員及楊女自己的證詞,都可以證明楊女於上開深夜、凌晨的時段,以棍棒物敲打楊女5樓房屋的天花板及持續長按系爭6樓房屋的電鈴,容易驚擾及影響陳女的安寧。

所以 楊女的行為確已不法侵害陳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楊女的行為已致陳女精神上受有痛苦,且其情節應屬重大,因此,陳女請求精神慰撫金,是有法律上的依據。

法院因此審酌兩造身份、地位、學歷、所得、職業及陳女本件舉證楊女的行為的日數為2 日等一切情狀,認陳女起訴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數額50萬元實屬過高,應予核減為1萬元始為適當。


參考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5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