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酒駕三犯 不會被關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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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酒駕三犯 可以不要被關嗎?(上)提到如果累犯或再犯酒駕罪後,要注意法院有無判處易科罰金的結果,如果有的話,則要注意以下說明的程序。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

1.五年內三犯酒駕的三振條款

法務部為了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民眾用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例如,台南地檢署可能三犯就發監執行,而高雄地檢署要四犯才會,所以有民眾在台南違犯酒駕罪三犯時,故意將遷戶籍到高雄去,這樣一來由高雄地檢署執行就不用被關,因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之疑慮,後來法務部於102年6月19日就統一認為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此即俗稱的「三振條件」。

2.三振條例的例外

法務部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話,原則上還是可由檢察官個案判斷是否給予被當易科罰金。

  • 一、被告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 二、吐氣酒精濃度低於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 三、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
  • 四、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 五、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3.三振條款不拘束法官。 

三振條款是法務部的函令,性質上屬於行政命令,受拘束的是檢察官,並不拘束法官,法官有權依個案判斷,並不是所有5年內3犯酒駕就必須入監服刑。

視情況自行或委請律師撰寫「刑事陳述意見狀」或「刑事聲明異議狀」

  •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陳述意見狀:雖然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但其實在入監服刑的日期到來前,民眾如果有相關的意見,認為有不適合入監服刑的情形,還是可以撰寫書狀遞送檢察官給其參酌。
  • 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如同前所說的,三振條款並不拘束法官,法官可以個案判斷,民眾不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處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最好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說服法院不用入監服刑,例如符合三振條款的要件、正在接受戒酒治療、家裡有特殊的情形等等。
  • 新聞案例特殊的地方
  1. 這則新聞應該檢察官指揮執行時,雖然不准被告易科罰金,但被告聲明異議後,法院撤銷檢察官的處分,並且准予被告易罰金。
  2. 由於檢察官沒有在五天內,對法院的裁定提出抗告,也就是表示不服,法院的裁定因此確定,檢察官必須按照法院的裁定,給予被告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