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行人非最大 釀車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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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王姓婦人貪圖方便,行經土城區中山路往中州路時,逕自穿越馬路,造成徐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擦撞後雙雙倒地受傷,被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0日,她不服提出上訴,強調自己沒有過失,但全案審結仍被駁回。

問題一、行人帝王條款?

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即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重點在於,行人有無走在行人穿越道(即斑馬線)上。

問題二、為何本案行人非最大?

答:本案徐姓騎士證稱王婦是從他左側斜向穿越馬路,是在馬路中間雙黃線發生碰撞,法院調閱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報告中指出本件車禍是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貿然穿越馬路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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