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攔路借錢,自願給錢≠刑法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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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路上碰到有人攔住你,說自己機車沒油

身上又剛好沒錢,想跟你借錢,你會借給他嗎?

台南今年10月份疑似出現詐騙集團,就是利用這個手法在騙錢。

問題一、什麼是法律上的詐欺?

答: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簡單來說,所謂詐欺,就是指行為人施用詐術,騙被害人交付財物的行為。施用詐術,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所以一般我們所說的欺騙感情,因為無關乎財產上損害,不是法律上的詐欺。

問題二、為什麼這樣要錢不一定構成詐欺?

答:這類的案件,雖然說名義上是借錢,但事實上確實卻更像是乞討。我國有很多相類似的情況,像是乞討、化緣或街頭賣藝等等,尤其是路邊乞討,大多是利用民眾的同情心,而這樣的行為究竟有無違法,在法律上確實很難界定。可能民眾是出於好意給錢,或是確實因為對方的欺騙而交付金錢,還需要看個案認定。

平時有民眾會遇到,由一人抱持前開神像,一人持油錢箱及感謝狀,以建廟為為幌子,或以化緣行善之名義,向不特定民眾騙取金錢,使不特定民眾陷於錯誤,以為所捐獻之金錢係用以興建廟宇或用以行善之用,而交付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或不等之金額,此等為詐欺。

較新的案例,有中國大陸人士,以觀光名義,身著袈裟假扮和尚,手持其等自大陸地區攜帶來台之開光護身符、平安牌、佛牌、佛珠發送予路過之不特定人,並謊稱:需募款籌建大陸觀音廟云云之詐術,使路過之不特定人陷於錯誤,誤信其等均係和尚,且亟需籌募建廟經費,進而當場交付現款。

刑法的詐欺,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而「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例如:正常人假冒殘障,博取公眾愛心而達到乞討目的,就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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