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交往時所送禮物,現在分手了,能拿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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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志與小靜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的時候,先是借她50萬元家用,又拿300萬元幫她還房貸,還贈送iPhone等禮物,卻總是不被小靜認為是男朋友。

小志在心灰意冷之下,提出結束這關係,並想要討回送給小靜的禮物,卻未料等了數月,未獲具體回應。

問題一、交往送的禮物可以討回嗎?

  • 答:原則上不行。

依我國民法規定,只要對方允受,該贈與行為即生效力,是故此時贈與人並不得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問題二、以結婚為前提所贈與的禮物可以討回嗎?

  • 答:例如為結婚所贈與的婚戒、為訂婚所贈與聘禮,基本上可向受贈與之一方請求返還,因為贈與婚戒、聘禮等的目的是為了成立婚約,既然成立婚約的目的已經消滅,則無贈與之必要,應返還該贈與物(參考民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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