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請法院裁判土地分割有哪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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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遺產或財產,如果有共有人不願繼續共有,可透過分割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然而若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有哪幾種方式?

法院的裁判分割,依是否分配原物?是否補償金錢?是否變賣?

而區分,可將之分割六種方法:
1、 原物全部分配:法院可依照當事人間的「應有部分」(持分)為原物分配。
2、 原物全部分配並金錢補償。
3、 原物部分分配並金錢補償。
4、 部分原物及部分價金分配。
5、 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以原物分配時,因共有人的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的一部分」仍維持共有,而非全部分割(民法第824-4)。
6、 變價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價分配。變賣共有物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優先承買權的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此一規定,是為了維持共有物的經濟效益,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並兼顧共有人對有有物的特殊感情,因而賦予其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box] 【注意】上述2、3、4乃是因為原物分配無法完全滿足共有人的持分,所以必須搭配金錢分配來補足[/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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