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控前輩「聞」髮香性騷 公司獲知沒幫助調查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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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家科技公司女員工小翠(化名)指控遭邱姓前輩騷擾,她反抗卻遭職場罷凌,出差時還遭強聞髮香,向公司反應不獲重視,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該公司被罰20萬元後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該公司知道此事後,沒告知申訴流程,也未進行任何調查,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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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遇到職場性騷擾該怎麼辦?

答: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陳兆年表示,勞工如於職場遭到性騷擾,可先尋求公司內部管道反映,如公司未積極處理,或勞工對公司處理結果不滿意,可向勞工局申訴,保障自身勞動權益。

勞工局受理申訴後會展開調查,如認定雇主知悉性騷擾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得處10至50萬元罰鍰。

問題二、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 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應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體察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方與前揭立法目的相符。

上開糾正及補救措施,應包括即時主動關懷該受僱者,儘可能地查知實情,協助受僱者完成申訴手續,啟動雇主所設置之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

避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於確認屬性騷擾時,就行為人施予必要之懲戒或制裁,並對受害者給予合理之補救措施,改善工作環境,或建立標準作業流程,避免受害者遭報復或持續處於有受性騷擾之虞之工作環境等。

前述所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主管行政機關有權就此等事項依其專業加以決定,如有爭執,基於其決定非屬前述具不可替代性、專業性之事項,行政法院自得加以審查。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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