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傳訊「拿鞭抽你圓翹臀」性騷挨罰3萬 色公僕抗罰勝訴原因是…

章節內容目錄

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時事案例.png

在新北金山擺攤賣水果的蕭姓老闆娘,指控彭姓公務員趁機摸她的手,還傳訊騷擾「說我老,我的騎術會讓你驚訝懊惱」、「我拿鞭抽你圓翹的臀」等語,提出性騷擾申訴,彭男因此挨罰3萬元,彭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調查發現,唯一的男性調查委員缺席會議,調查小組成員實際僅有2人,不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程序有瑕疵,判彭男勝訴,撤銷裁罰。

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律師短評拷貝.png

問題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再申訴案件調查小組應該如何組成?

答: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 7日內指派委員3人至5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 1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依前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明定行政機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所為再申訴案件之組成及調查所應踐行之法定正當程序。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 從而,承上可知被告辦理本件性騷擾再申訴事件,形式上雖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3人組成調查小組,

然實質上該小組委員3人中之歐姓委員,不僅於本案原告性騷擾事件申訴、再申訴調查會議互選小組召集人未出席,對於本案本案性騷擾事件再申訴之調查亦請假未出席,

故上開調查小組所所出具 105年12月15日之本案第0000000000號性騷擾事件再申訴調查案報告書亦無該調查小組歐姓委員出具(請假),甚而上開調查小組就其調查所得證據及擬具調查意見所提報告書提交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續為被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關於本案性騷擾事件之認定於106 年4 月19日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3屆第2次臨時會討論原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一案所決議該性騷擾事件成立,該歐姓委員仍未出席。

顯見被告辦理本件性騷擾再申訴事件,實質上該調查小組之委員所踐行之組織之成員僅有2 人,且其所為再申訴之調查程序進行,該歐姓委員亦未參與,甚而於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關於本案原告性騷擾事件之認定所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3 屆第2 次臨時會討論原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一案所為決議,續未參與,顯不符前揭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

就性騷擾爭議案件所為再申訴案件調查所明定應踐行之法定正當程序,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有悖,被告據此所為之原處分即有瑕疵,應予撤銷。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71號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