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車禍後,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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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可能發生下列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及發生後,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如下:
1. 吊銷駕駛執照   
2.吊扣駕駛執照
3.吊扣汽車牌照
4.罰鍰
5.記點
6.講習
二、刑事責任
因當事人之行為違反刑法等規定,而應接受刑事相關法律之刑罰制裁,以達懲罰、教化行為人,並預防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車禍事件所可能涉及之刑事罪名如下述:
1.公共危險罪     2.肇事逃逸罪    3.過失致死罪   4.過失傷害罪     5.毀損罪

三、民事責任

車禍之發生每每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人格之損害,故肇事者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損害賠償為例外,此即車禍之民事責任。
(一) 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
主要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茲將主要可能歸責事由列舉如下: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3.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法定代理人責任
5.僱用人責任

(二) 請求範圍 
1.受傷情形,傷者可請求之項目為
[box] a.醫療相關費用。

b.精神慰撫金等。

c.工作損失:傷勢復原期之薪資。

d.看護費用,親人看護也可以請求。

e.因行動不便之往來必要交通費用。

f.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依照勞動基準法之強制退休年齡,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醫師或是送請醫院鑑定,評估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box]

2.死亡情形:死亡情形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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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請求支出費用之償還。其中殯葬費係指收殮及埋葬屍體之必要費用,至於其他傳統喪禮儀式支出費用等不在請求之列。

b.受害人法定親屬之扶養費用,一般常見者為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用請求權,惟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要件(如係直系血親尊親屬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扶養費用之請求一般均參酌平均餘命表或距成年之年數,配合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c.受害人法定親屬之精神慰撫金…等。[/box]

3.物損情形:物損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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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修理可能時,可請求零件費(需折舊)、工資、搬運費。修理不可能時,其殘值。 如為中古品,則可以鑑定或依所得稅法第51條以下規定之折舊方法處理。例如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每年折舊0.369。

b.營業利益之損失。

c.代步費用。[/box]

(三)時效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