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與舊愛結婚沒登記,另結新歡被告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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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家知名海鮮餐廳洪姓老闆遭人指控「重婚」,前妻宋女說2005年因為債務問題先和他離婚,但年底馬上重新宴客結婚了。沒想到幾年之後丈夫都沒回家,打電話到丈夫的餐廳,卻發現他早已娶了別人,因此民事部分提告確認與洪男的婚姻關係存在,以及洪男的後婚關係不存在;刑事部分,則是提出重婚罪的告訴。

民事部分

  • 前婚存在

民國97年5月23日之前,民法規定,結婚是要「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見證結婚」就生效,而在97年5月23日後,必須要書面登記才算,稱為「登記婚。」

所以,這個案例中,二造當事人在離婚後年底又馬上重新宴客結婚,一審法官判決確認二造婚姻存在。

  • 後婚不存在

後面洪男的再婚部分,一審法院認為,依照大法官第552號解釋,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 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洪男並非善意且無過失的人,所以後婚也不存在。

刑事部分

我國婚姻制度為一夫一妻制,重婚的行為破壞了這樣的婚姻、家庭制度,因此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在重婚罪的認定上,「重婚」指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法院認為洪男是明知與宋女有婚姻的狀態下,再與新歡結婚,因此認定洪男成立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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