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小客竟掛「娃娃體」車牌 網友驚呼:變造特種文書

我國汽車均須掛車牌才可上路,且法律禁止變造車牌,但有民眾於2018年1月30日,在新北市新莊區富國路上,發現前方汽車車牌相當詭異,看似是以手繪「娃娃體」字體變造,讓網友大呼「變造特種文書!」。

問題一、擅自亂改車牌可能涉及什麼罰責?

  • 答:行政罰及刑罰。
  • 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
  •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問題二、什麼是特種文書?

  • 答:特種文書是指用以證明關於個人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例如畢業證書、護照、駕照、身分證等。
  •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