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代助理喬事代價要陪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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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婚的張姓男子得知單親媽阿美(化名)涉嫌挪用超商公款後,自稱是民代助理可幫忙喬事情,但竟然逼迫對方要陪睡兩年,且規定每個月要發生2次性行為,總計發生18次,阿美後來一度想擺脫,但仍然一直被恐嚇!屏東地院判他犯強制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問題一、何謂強制性交?

答: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強制口交、強制肛交、強制以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皆成立強制性交罪。而且行為的主體和客體皆包括男女。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依本案判決,法官認為,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應分兩階段討論

第一階段:審酌單親媽媽阿美(化名)係因被告為其處理與超商間糾紛,加上被告可提供金錢供其花用,而同意於102 年11月間起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期間更曾經自行疏遠被告、中斷與被告之聯絡達2 月,嗣後復因經濟因素再度與被告聯絡,因此段期間證人與被告之性行為尚可認為係其與被告間條件交換之履行,阿美復可自行疏遠被告,尚難認為其性自主意志有受到壓制,至此均難認有足夠證據可供認定阿美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係遭被告強制。

然於第二段:阿美自被告於104 年1 、2 月間收其女為乾女兒後,已不願再以性行為交換被告之金錢援助,而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託與被告之性交,被告亦發現阿美有意疏遠時起,被告則恫嚇阿美,使之不得已乃順從被告而與之發生性行為,此部分業已妨害阿美之性自主意志而構成強制性交。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侵訴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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