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朝門外撒冥紙不算恐嚇? 檢:單純發洩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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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劉姓男子被控今年5月間,不滿黃姓女子欠錢不還,至黃女辦公室門外撒冥紙,見黃開門後落跑。基隆地檢署認定,劉撒冥紙只是單純發洩情緒,沒有恐嚇之意,遂處分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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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什麼是恐嚇?

答:

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通知於被害人,且該通知內容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縱其內容有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乃屬滋擾,均非恐嚇。

又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使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予以判斷。

依民間習俗,冥紙為一般人供奉亡者是供往生者在陰間使用的貨幣,為一般人供奉亡者、祭拜往生者的用品,帶有不幸的寓意,若對尚在人世的人撒冥紙,有提供對方赴陰曹地府盤纏或對方沾染晦氣,有詛咒死亡的意思。

高等法院104年度判決認為,若僅單純在他人前撒冥紙,並未有與其他言詞(如宣稱要某人死亡)、動作(如比劃殺人手勢),或與危險物品(如寄送槍、彈、刀械)相結合,而可認有恐嚇之意思表達者外,僅係單純詛咒及情緒發洩之抗議方式,當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究難以刑法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責相繩。

問題二、本件為何不起訴?

答:檢方認為,劉除了撒冥紙外,並未再對黃作出言語等其他恐嚇行為雖有詛咒黃、使黃沾染晦氣,並未構成恐嚇罪,只是單純的發洩情緒,應屬憲法保障的言論範圍。

參考:自由時報2017-12-19報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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