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擄人勒贖 綁匪逃30年脫刑責

雲林鄭姓男子因缺錢花用,隨機犯下擄人勒贖案,先將被害人強押上山、持棒毒打,再要求其家人支付50萬元贖人,不料最後行動失敗,不僅得自掏腰包花計程車錢把人送回,還為此展開超過30年的逃亡生涯,不過今年元月其追訴期已屆滿,如今已不須面對任何刑責。

2016-02-03自由時報

? 問題一、何謂擄人勒贖?

✍  刑法上所稱擄人勒贖,係在主觀上具有勒贖之不法意圖,客觀上以強暴、脅迫或詐術、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使被害人離開其原來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令被擄者之親友提供金錢或其他財物以贖取被擄者之生命或身體自由,因此在手段行為上具有妨害自由之本質,但在目的行為上,則具有恐嚇行為之本質。(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6480號)

? 問題二、追訴期是什麼?

✍ 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而制定追訴期的目的除了追求法之安定性以外,也可能包括避免證據已經滅失而造成誤判的風險、已經喪失處罰的需要性等原因。

本案鄭男所犯是擄人勒贖罪,舊法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是20年,又被告經通緝導致審判不能進行,得再加計該項追訴期四分之一,合計為25年,現在已超過追訴權時效,法院依法只能做出免訴判決,目前擄人勒贖罪追訴期修正為30年。(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

?問題三、追訴權、告訴權,傻傻分不清楚?

✍ 常聽到新聞上某某人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但其實追訴權沒有所謂保留不保留的問題,且追訴權也是由檢察機關發動,而不是原告(受害者)。

原告可以做的是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但提起告訴也有時間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但條文並沒有提及「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知悉犯人後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對犯下非告訴乃論罪的行為人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