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工燙傷 85度C店老闆判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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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101年6月起在85度C打工,10月13日中午到茶水間提剛煮好的大桶紅茶,卻因地板濕滑向後滑倒,滾燙的紅茶濺到上半身,包含臉部、頸部、雙手等部位共出現15%面積的二至三度燙傷,老闆遭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2015-03-13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被告於上開時地應能注意雇主對於廚房、內外場地板及通道此類工作場所,應為保護勞工之安全而妥為規劃,且提供防止勞工跌倒、滑倒之必要安全設備或措施

竟疏未注意及此,非但未提供必要之防滑墊或防滑膠條,亦未要求員工穿著防滑鞋,致告訴人於搬運紅茶桶時滑倒,因之受有上開傷害,被告實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而應予依法論科。

問題二、以本件來看,雇主需負擔的職場安全條件?

答:以本件案例來看,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因此85度C的負責人應負有維持工作場所處於一安全狀態(即保持工作場所不至於使員工踩滑、跌倒)的責任。

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 易 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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