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籍配偶私自帶小孩回中國 不算略誘出國

中國籍吳姓配偶103年取得台灣籍,104年3月竟將與台籍丈夫所生5歲長子帶往中國廣西省不歸,脫離原有雙親監護狀態,106年楊男才找到小孩一起回到台灣,檢察官認為吳女構成略誘罪。

問題一、略誘罪成立要件?

答: 略誘就是指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所以要判斷被誘人是否「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果被誘人可以隨時離開,那就不會有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問題。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42條第1項:「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審酌,中國地區仍被我國法制認定為領土內區域,不構成略誘出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