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輸千萬元簽本票 「賭債非債」判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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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案例

新北市蔡姓男子去年2月間在林男的地下賭場內,2天內賭輸近1600萬元,原想抵押老家農地還債,但老父極力反對,只好改簽本票、借據,蔡事後反控遭林詐賭,提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法官認定賭博是非法行為,「賭債非債」,判准免還。

聯合新聞網 2016-04-25 報導

判決結果

案本案判決:「惟查,系爭本票係因原告為清償其積欠被告之賭債而簽發,目的僅是形式上將賭 債變更為借款而已,兩造是否確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 尚非毫無疑問。況系爭借據僅載有「本人蔡武晏於中華民國 104 年3 月2日因缺用現今向林義雄借新臺幣伍佰拾萬元整。約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2日歸還。口說無憑特立借據證明。」等語,而無任何原告簽收533 萬元之交付紀錄或證明文件。」

法律解析

  1. 賭債非債

賭博盛行會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以我國刑法訂有賭博罪的處罰專章,社會秩序維護法也認為係妨害善良風俗可以處以罰鍰。

賭債就是參與賭博輸掉財物所負的債務,由於賭博的方式,是由賭徒與對賭的賭徒之間,或者是賭徒與莊家(組頭)之間的約定,此種約定賭博所產生的債權和債務,雖然也是債,因為成立的原因是賭博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這種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box type=”info”] 注意

如果借錢來賭博而發生的債務,與賭博輸掉的錢不同,不屬於賭債,因此不能隨便耍賴。[/box] 

  1. 有簽借據和本票,也可以不用還錢?

簽立借據或本票,主要是借款的憑據,在法律上稱之為消費借貸,但消費借貸不是簽張借據或本票這麼簡單就成立,除須雙方均有借錢的意思外,還需要有借款交付給債務人之必要。

因此,並不是說簽了借據、本票一樣可以不用還錢,而是簽立借據及本票的前提是雙方均有借貸的意思。然而本案,賭博輸掉的錢,雙方都沒有借貸的意思,因此所簽立之借據或本票在法律上認為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