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20年前原址重蓋,被控越界

台中地院派員會同地政單位至台中精武路一棟兩層樓透天厝進行指界,確認拆屋還地的範圍,不料遭廖姓屋主激烈抵抗,甚至以死相逼。台中地院指出,5年前林女提告指廖家擅自打通牆面蓋屋,佔用鄰地15平方公尺,聲請強制執行,廖家砸百萬拆屋整建,不料林家指稱拆不夠,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同地政單位前往確認拆除範圍(指界),不料爆發紛爭。

蘋果日報2018-01-25報導

問題一、原來民事庭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依據原告提出的地籍圖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之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認為被告確有占用原告土地之事實,且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占用具有法律上權源,自屬無權占有,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面積15平方公尺的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問題二、廖家提告地政事務所請求國賠,國賠是什麼?

答:政府(國家行政機關)在作決策或行政處分,或公務員基於職務的行為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權益損害,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這類糾紛往往認定法院依法拆除不當,或地政機關測量有嚴重的情形。

國賠法第2條:

積極作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極作為?或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另請求的期間(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國賠法第8條第1項規定)。

本件廖家有向地政事務所提起國賠訴訟,然而後續因未繳裁判費而不符程式要件,法院因此裁定駁回。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