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妻控言語虐待與教育爭執

一名妻子主張丈夫長期對她言語虐待,2人又對子女教養屢生衝突,故婚姻已無法維持,訴請離婚並要求小孩的監護權,還要丈夫按月給付扶養費。台北地院基於妻子無法提出虐待等證據,判妻子敗訴。可上訴。

自由時報2020-07-17報導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妻子雖提出錄音光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欲證明遭虐待,但這些證據只能證明雙方常常為未成年子女的教養問題發生口角,難以證明有離婚的事由,況且,2名小孩均證稱:「爸爸沒有虐待媽媽」。

法官也說,夫妻對於小孩教養問題雖存在差異,但絕非構成離婚的理由,反而亟待夫妻協調、溝通、互相理解,然而,妻子卻在達成共識前,先帶小孩前往美國才提出本件訴訟,故難以認定婚姻有無法維持的重大事由,判妻子敗訴。

問題二、離婚其實沒有那麼容易,怎樣的情況才可以提離婚?

答:兩願離婚的情形簡單的多,因為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辦妥離婚登記手續即可。但如果遇到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離的時候,就較複雜了,如果沒有相當的事由,不是想離就能成。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或是除了前面10款以外的事由,認為重大、難以維持婚姻,夫妻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提出訴訟的當事人,最重要的還是需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確實有這個情形,確實已難以維持婚姻,且能越詳盡越好。

像本件案例原告雖然有提出錄音檔、譯文及對話訊息,但是因為僅有片面,法官認為原告與被告已結婚20多年,不應該只有片面資料就能認定他們已難以維持婚姻,再加上孩子的證述認為被告並沒有虐待原告,另友人的證述也只是聽說,並非實際親眼看見,因此依現存證據,難以認定兩造的婚姻客觀上已達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2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