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罰緩與處罰

章節內容目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2.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

3.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法律規定】

1.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此時已構成公共危險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罰金。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之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駛。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