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那些人有權利繼承遺產?那些人要辦理棄拋繼承?

繼承問題,是民眾時常諮詢的問題,一旦民眾家中有人過世,如果過世的人留有財產,就會發生誰有權利繼承這些遺產,如果過世的人留下債務,也會發生誰應該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先撇開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法律上將過世的人叫作「被繼承人」,有權利繼承的人叫作「繼承人」。

配偶有繼承權

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配偶會有繼承權

有權利繼承的人有一定的法律順序

另外,法律規定四種人有繼承的權利,只是有法定的順序
只有前面順序的人不在世了,或拋棄繼承,才由後面順序的人來繼承

  • 1.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小孩優先繼承 如果小孩全部過世了,那就由孫子繼承,如果小孩中有人過世,那就由這個過世之人的小孩,來代位繼承這個人的份額(法律名詞叫應繼分)
  • 2.第二順序是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結婚、或者結婚但沒有小孩,或者小孩都拋繼承,那父母還在世,那就由父母來繼承。
  • 3.第三順序是兄弟,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結婚、或者結婚沒有小孩,父母也不在世了,只剩兄弟姊妹,那就由兄弟姊妹來繼承。
  • 4.第四順序是祖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生小孩,父母也不在世了,也沒有兄弟姊妹,那就由祖父母來繼承。

如果說被繼承人沒有配偶,也沒有上面順序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那就變成政府所有,收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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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box]